连云港未婚生子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应对舆论压力?)

发布时间:2024-04-01 文章来源:安康生物

连云港未婚生子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应对舆论压力?)

一、非婚生子女亲子鉴定男方不配合

对一方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会强制作亲子鉴定。以男方为例,男方可采用举用举证办法强妙地向法院提供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如果举证不能,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孩子,则推定为婚生子女。男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提供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血型证据;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真接否定亲子关系。如父母亲均为O型,其子女为A型的,根据OO型结婚不可能产生A型的遗传规律予以排除亲子关系。

2、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夫妻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至于对于那些单方与子女私下去作亲子关系鉴定,根据隐私实践,法院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是不会作为证据予以认定的。

3、亲子鉴定问题必须慎重对待,处理不妥当,直接影响夫妻感情。至于在离婚案件中,要求亲子鉴定的,则无可厚非。根据不存在什么大男子主义倾向。法院同意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确认侵权关系,这一行为反过来有利于道德建设。

二、非婚生子男方不愿意做亲子鉴定

“一夜情”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女方怀孕生下一女,而男方却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无奈下,非婚生女孩将生父告上法庭,要求生父给付抚养费。近日,潼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案件

法院支持非婚生女孩协商请求

2017年9月,女子刘某与男子彭某通过某交友软件相识,不久,双方在线下见面后发生性关系,且未采取安全措施。同年11月,刘某发现怀孕后告知彭某,彭某要求刘某终止妊娠被拒。同年12月,彭某向刘某出具责任书,确认彭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并承诺将对此负责到底。2018年7月10日,刘某在生下女儿刘某某并独自抚养。自刘某某出生至今,彭某始终拒绝与刘某联系,未履行对刘某某的抚养义务。2021年7月,刘某某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彭某给付2018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共计50000元。

潼南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彭某消极应付协商,未到场参加庭审,放弃答辩权利,故在刘某某已提供必要证据的情形下,推定彭某与刘某某为父女关系。同时,结合彭某所处年龄阶段、实际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彭某向刘某某给付2018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40583.6元。

法官说法

拒做亲子鉴定也可进行推定

潼南区法院法官侯镇川认为,该案虽系抚养费纠纷,但实际系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与抚养费纠纷的复合之诉。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的,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不宜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在此情形下,法院应结合现有证据作出判决。如果申请人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对申请人作出有利推定。

侯镇川还表示,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后果,故在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基于亲子关系,父母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裁判时,考量了生母的抚养义务。

安康释法

非婚生子可要求抚养费至成年

上述协商只是处置了刘某某2018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31日之间的抚养费等,而刘某某还不到3周岁,在正常情况下,彭某还要对刘某某履行约15年的抚养义务,除了必要的陪伴、教育,还得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那么,如果以后彭某仍拒绝支付抚养费,则刘某某仍可以非婚生女的名义再次起诉,要求彭某给付抚养费,直至达到规定的不支付抚养费的条件为止。

三、未婚先孕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

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会强制作亲子鉴定。但可采用举用举证办法强妙地向法院提供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如果举证不能,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孩子,则推定为婚生子女。

“亲子鉴定”结果在协商当中应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其直接证明效力只能停留在证明是否具有血缘上的身分关系,而且一般是伦理面上证明,如要超出此证明力,就需与其他证据来形成证据链。尤其是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结果就否认鉴定人之间上的父母或子女关系。

因为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申请、证据还有孩子的情况而作出判断。如果出现了一方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情况。

亲子鉴定属于关系人自行举证过程,因而鉴定证明仅需鉴定当事人提供:

1、能够证明被鉴定人身份的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身份证明、

出生证等。无以上证明者就需要乡镇以上人民政策、办、公安申请鉴定证明。

2、被鉴定人必须到隐私鉴定中心采血参加鉴定,并完成身份验证工作。主要验证身份证明、留指纹、照相。

3、如因鉴定人确因不便,不方便到隐私鉴定中心采样等,可联系隐私鉴定中心上门采样和验证身份。

依据: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四、未婚生子女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协商。

继承法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协商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协商。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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